飛機延誤有賠償嗎?
乘客可以要求退款或更改航班,一般不需要賠償,一般合同會有約定,即使沒有約定,航空公司一般可以不可抗力條款抗辯。
天氣原因延誤屬于不可抗力,航空公司可以免責。在訴訟過程中,如果航空公司證明自身履行了告知義務,并安排或協調安排了必要食宿。就可以證明其“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”的規定,符合民航法第126條的要求。因此不用承擔責任。
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有什么義務?
(一)《民航法》的規定
《民航法》并未明確規定非正常航班情況下承運人應采取何種措施。僅在該法第126條中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:“旅客、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,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;但是,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、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,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,不承擔責任。”
該條款設定了航空公司申請免責的條件,即“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”。
(二)《民法典》
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成立的是航空客運合同法律關系。航班延誤視為航空公司違約。因天氣原因延誤,則可以作為航空公司的免責事由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不正常運輸時,承運人有以下義務:
1、及時告知。第八百一十九條【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】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,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。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。
2、安排改乘或退票。第八百二十條【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】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、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。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,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,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,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;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,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。
(三)《客規》中的細化規定
《客規》對航班延誤時承運人的義務作了細化。作為民航總局制定的規章,除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不合理,否則可為作為審理案件的參照。根據《客規》的規定,因非承運人原因造成延誤時,承運人的義務主要有:
1、協助安排食宿。第58條:“由于天氣、突發事件、空中交通管制、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,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,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,費用可由旅客自理。”
2、及時告知。第60條:“航班延誤或取消時,承運人應迅速及時將航班延誤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,做好解釋工作。”
3、安排改簽或者退票。
第62條航班延誤或取消時,承運人應根據旅客的要求,按本規則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真做好后續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。
第19條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誤、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,承運人應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續航班或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。因承運人的原因,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,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。
第23條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誤、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,旅客要求退票,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,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,均不收取退票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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